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13浏览次数:4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广大学生为了丰富课余生活,提升综合素质,在共同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组织,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SPT“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外语人才及相关专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社团创办宗旨及活动应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社团各项活动应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主题。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由校学生会社团自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自管会”)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四条 学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社科类、人文社科类、体育文艺类、兴趣爱好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注册、登记。

凡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新社团成立申请表、申请书;

2.学生社团章程;

3.筹备负责人(2人以上)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及个人阅历;

4.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及形式;

5.指导老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办法;

7.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社团章程需包括社团的性质、宗旨、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生申请成立校级社团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等书面材料,经负责人所在院系党团组织签署意见、校社团自管会审查后,报校团委批准,方可正式成立。申请成立学院社团的,向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凭上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财务帐册、社员花名册到校社团自管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名称用于校外活动必须经校社团自管会批准。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自管会组织整顿,整顿无效的予以取消负责人资格:

1. 不及时进行注册或经催告仍不进行注册的;

2.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3. 违反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经劝告仍不改正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4. 严重违反社团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超越章程进行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6. 长期不执行校社团自管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1. 未经审批成立的;

2. 长时间无社团负责人管理的;

3.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团成员同意撤销的;

4. 年度注册后社团成员人数少于十人的;

5. 违反校纪校规乃至国家法令法规的。

第九条 凡予注销的校级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自管会审议后报校团委审核,予以注销;凡予注销的学院学生社团,由学院分团委批准后注销,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 被注销后的学生社团自注销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由所在学生社团民主选举产生,经校社团自管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负责人任职资格: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承认本条例;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未达到人才培养规格分阶段目标者;

(2)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注销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原则上设社长1名、副社长1-2名、财务1名。每届任期一至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受校级警告以上处分或考试成绩一门主课(或两门副课)以上不及格(经补考后)的学生不得担任社团主要职务。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校社团自管会批准。校社团自管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作鉴定并留档:

1.离(辞)职报告、离(辞)职原因、任期工作总结;

2.财务报告;

3.对新一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皆可报名参加学生社团:

1.学校正式注册学生;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

3.承认学生社团章程,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服从所在学生社团领导,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相应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3.向学生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4.借阅学生社团的各种书刊、资料;

5.了解学生社团的管理模式及经费使用情况;

6.享有相应学生社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执行学生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及时完成社团下达的任务;

3.按时交纳社费;

4.履行所在学生社团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学生有退出社团的自由。不按时交纳社费视为自动退出社团。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领导,校社团自管会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办刊物、印刊专集等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须有教师担任终审。校级学生社团稿件一律先交校社团自管会审核后,交校团委终审。各社团的海报、通告、通知等宣传物张贴须遵守《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经校社团自管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须遵守《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办理讲座申请登记手续。邀请外来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面向全校的须经校团委和社团自管会同意,面向学院的须经学院分团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展全校性活动,需向校社团自管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学院社团开展学院活动,向分团委提出申请,报校社团自管会备案。各社团开展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校社团自管会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社团自管会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举行各项活动前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上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经校社团自管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学生社团自筹。各学生社团可通过交纳社费、勤工俭学等方式筹集经费。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必须向校社团自管会登记备案,纳入校社团自管会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社团留下的经费由校社团自管会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它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经费开支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每学期末填写财产登记表上报校社团自管会。

1.资金来源、去向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予以公示,接受校社团自管会和社团成员监督;

3.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务必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社团自管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社团负责人作为财产保管人,须签订保管承诺书。一旦负责人变更,须办理保管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有义务协助校社团自管会对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更新并及时上交活动记录,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社团活动的开展。电子信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社团简介、社团活动的年历、章程、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任职资格表、社团成员登记表、社团学期注册表、学期计划和小结、招新名单、活动记录等。

 

第六章 社团考核

第二十九条 校社团自管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SPT社团、优秀SPT社团指导教师、优秀SPT社长、优秀SPT社员并予以表彰。

1.“优秀SPT社团”的评选条件如下:

(1)严格遵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经费使用合理;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社团发展资料档案齐全;

(4)积极开展活动(至少每月有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创新、有实效;

(5)社长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社员满意度高;

(6)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2.“优秀SPT社团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深受学生爱戴;

(2)热心学生社团工作,能认真指导学生社团,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3)有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两年及以上,所指导期间社团荣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社团;

(4)社员满意度高,得到社员尊敬;

(5)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3.“优秀SPT社长”评选条件如下:

(1)认真履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

(2)社团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引导所在社团成良性发展;

(3)能组织较高水平的社团活动,举办社团活动体现社团内涵,产生良好影响;

(4)积极参与及配合校社团自管会的工作和活动,出勤率高者;

(5)无处分者和不及格科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

(6)社员满意度高。

4.“优秀SPT社员”评选条件如下:

(1)认真履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

(2)社团工作出色,工作业绩获得上级和社员一致好评或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协助社团干部开展活动;

(3)组织纪律性好,服从上级安排;

(4)在相关活动中表现优秀,获得荣誉奖项;

(5)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共同推进社团建设;

(6)无处分者和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3。

第三十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的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社团自管会将对评选出的精品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精品社团的创建条件如下:

1. 必须为优秀SPT社团;

2. 有自身特色,成效明显;

3. 在各类活动中集体或个人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在重大活动中获得好评;

4. 每学期至少开展5次或5次以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SPT社团”:

1.未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本条例的;

2.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3.社团成员人数少于十人的;

4.财务混乱的;

5.社团指导教师未发挥实际指导作用的;

6.其他有违学校社团建设和发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连续一学期不组织活动;

2.开展未经校社团自管会批准的社团活动;

3.财务情况隐瞒不报或财务混乱的;

4.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同时,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由校社团自管会进行教育指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的,对任何社团成员违反本条例的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须报校社团自管会审核并备案。各社团行使内部处罚权时,处罚意见需先报校社团自管会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社团自管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团 管理 条例

共青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14年6月14日印发